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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2025-02-18 05:40:43 来源: 用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的。以下为该司法解释的部分主要内容,但请注意,这里提供的是部分摘要,并非全文。

一、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一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二、关于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三、关于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四、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以上内容仅为该司法解释的一部分,如需获取完整版本,请查阅官方文件或相关法律数据库。

请注意,由于法律法规会随时间更新和变化,因此建议在引用时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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